1. 國會調查權的限制明確調查權限:修憲條文應明確規定,國會的調查權僅限於涉及公共利益及政府行為的調查,避免對私人事務或行政決策的過度干預。
設置調查程序:明訂調查的具體程序,包括提案、審核、執行等環節,以確保調查的透明性和正當性。
2. 質詢權的規範限制質詢頻率:明確規定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長及其他官員的次數,避免無效質詢浪費資源。
設立質詢內容規範:要求質詢內容需提前提交並經過初步審核,以確保問題的嚴肅性和重要性。
3. 強化行政權的獨立性設立行政獨立條款:明文規定行政權不受立法院的過度干預,以確保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的獨立性。
建立不信任投票程序:若對行政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須達更高的門檻,例如需三分之二以上立法委員的支持。
4. 建立制衡機制設立獨立監察機構:通過設置獨立的監察機構以監督立法院的行為,確保其不濫用權力。
引入公眾監督機制:規定公眾有權依特定程序對立法行為進行舉報和監督,以增強透明度和問責制。
5. 審查程序的建立設立憲法審查程序:若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或措施可能超出其權限,應交由憲法法庭進行審查。
定期評估:要求對國會權力的行使進行定期評估,以確保法律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6. 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參與:在修憲過程中,鼓勵公眾參與討論,並透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增加民主合法性。
旨在透過明確國會的權力範圍及程序,強化行政機關的獨立性,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以防止國會權力的過度擴張。
口口聲聲只會講修憲,請你先去看看修憲門檻有多高。
發動政變或革命的機率還比重新修憲的機率還要高。
這修憲過了也沒屁用,因為你修憲只是修大概方向,詳細細則還是要立法院投票確認,他們現在就是在做增修條款的定則,但是全部都被民進黨大法官否決掉了!因為這上面一般的條約,都是只能加在增修條款內的!修憲投票只有在修大條法案,不能修小條細則,如果這樣可以隨便修,死刑修憲修一修了!
站著說話不腰疼你以為這些跟吃飯一樣簡單嗎我只要強烈反對你你永遠不會成功
以為修憲很簡單嗎?還有台灣現在是雙首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