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做個看法討論~~~我想反過來思考,站在法官的角度,你會願意你的工作參與了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嗎?即使不管是間接(合議制),還是直接就跟執行法警一樣,如果讓你選,都是一份賺錢的工作養家餬口,你要當行政警察,還是有可能會執行槍決的法警?加害者創傷心理壓力PITS,當這個殺過人的殺孽巧巧的在心裡種下了不可逆的人生影響,後果是蠻嚴重的,影響你一生。
就如同,一生吃素的人,你強制的讓他吃了牛肉,練了一輩子的童子功,突然被人強行破處了? ?那份心理純潔是不是就被打破了,傷了的不是肉體,而是他的「道心」如果有法官不想在的在職期間,經由他的判決出現死刑,定人生死,那我想這個法官想盡辦法廢死,也是無可厚非吧?書讀得這麽高,學識涵養這麽好,薪水福利社會地位,名望,樣樣頂,可以的話誰要當劊子手?在網路上打打嘴砲:哎呀那個殺人犯該死呀! 要是我再現場一定衝過去砍死他!我就問一句,如果今天這台灣開放民眾可以合法殺死死刑犯,那你願不願意去動這個手?為民除害唷!我是這樣覺得的啦,會不會就是有為數不少的法官他不願意,所以有得選,有得改變法律,他會強力廢死(所以就可以衍生出了許許多多的文字遊戲,甚至是荒誕的理由,反正就是罪不致死就對了,頂多無期就是對罪犯的的最大折磨
台灣軍人一輩子沒對人開過槍,沒殺過人。
你能不能接受軍人上戰場,不開槍。
我倒覺得要看從哪個角度出發,這個看法我認為見人見智,不知道是否在法學教育、國際普世價值、現行法令及輿論等方向影響,導致目前法官做判決時較少看到判處死刑或是執行死刑的狀況。
但如果我是法官的話,若案情明確無冤案之可能性,對於重大案情依法令需判處死刑者,我會覺得該判處的該執行的就應該依法執行,而不是一直拖在那邊,也許我這看法比較逆風,但我認為當一個人屬於故意犯下重大罪行之時,他就已經放棄他身而為人的身分,也就是失去天賦人權,即便這個人是自己的家人也一樣,既然人若能犯下這樣大的錯誤就應該要有自己承擔後果的準備,即便有精神障礙疾病者也是如此,我是這麼想的。
至於你說開放民眾合法殺死死刑犯,我倒覺得這假設不成立,畢竟一般民眾也遇不到這種死刑犯吧,另外這個假設也可能被人無限上綱,若是現行犯呢,舉例來說如果是A被B殺害,A的家人是否可以B犯下故意殺人罪而動用私刑將人殺害,之後B的家人是否又會反過來進行報復行動,這樣的結果只會導致社會更加動盪,所以我認為這個假設並不合理也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