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靜的等到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改革的判決出來,我看完判決文後覺得台灣的立法院大概以後就是個笑話了。
我條列一些結論大家看看吧。
1. 總統國情報告(1)總統去報告立委不能問問題(2)總統可以決定什麼時候去報告(3)總統可以決定用什麼方式報告(賴清德也可以用錄音的方式兌現承諾,這樣立法院就有「聽」取國情報告了)(4)立法院可以發邀請函(但就跟垃圾郵件一樣),總統可以不理他2. 質詢(1)憲法第67條:官員要到委員會「備詢」。
大法官說這是「詢問」,不是「質詢」(我猜應該是大法官覺得立委口氣不好吧,不然質詢和詢問根本沒差;至於官員亂回答,看整個判決感覺就是大法官不想管)(2)只有在院會的時候可以「質詢」官員(因為憲法增修條文就是這樣寫,大法官不喜歡用質詢也不行)(3)官員不可以反質詢,這裡大法官也給出定義,大意就是官員反問問題然後想要立委回答他(但如果反質詢會怎樣?嘿嘿,譴責一下就好,不會有罰責)(4)官員不可以反質詢,但有正當理由就可以不提供資料。
(大法官這次佛心大開,正當理由大概就像假單上面要填什麼理由一樣,反正立委也不能說什麼,包含契約有保密義務、保護人權、影響行政部門運作…)(5)官員可以缺席院會質詢,不需立法院同意(6)就算院長(主席)叫官員不要反質詢或要求出席,官員不聽,還繼續犯,立法院還是不可以對官員罰鍰(原法2-20萬)。
(7)立委不可以把不乖(不出席、反質詢、說謊)的官員移送監察院評估懲戒(大概意思就是監察院哪天想發揮功能由監察院決定,不用立法院操心)(8)官員被質詢時說謊不可以有刑責3. 人事同意權(1)立法院以後審查人事同意權不可以少於一個月,而且要有公聽會,合憲!(不得不說,這裡大法官沒有痛下殺手,很像大人留一點糖跟小孩嚐嚐)(2)立法院不可以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料(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事紀錄…)(3)立法院可以在開始審查前先發問卷給被提名人,但被提名人沒有義務回答(意思就是被提名人如果覺得自己不回答對自己不利,再去回答立委的問題就好)(4)立法委員發的問卷不可以要求被提名人切結承諾都是實話(也是啦,當上官的都可以說謊了,這些人可是還沒當官的呢~)(5)立法院不能不處理人事同意權,不能用不同意也不反對的方式來削弱總統或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可能是大法官不喜歡搞曖昧,要嘛就在一起,要嘛就分手)4. 調查委員會(1)大法官在這裡把門檻拉的很高,所有委員會要成立調查小組都不行,只有立法院院會才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2)調查的事情要跟立法院的職權有關,而且要很重要(一定要是很很很重要的事喔,但什麼很重要,什麼不重要,請大家多多揣摩大法官聖上的心思)(3)這裡的調查委員會是大法官唯一恩准可以向行政機關調取「資料和物件」的地方(沒錯,其他時候只能用問的。
而且應該不會有行政機關把提供的資料塗黑的狀況發生吧)(4)調查委員會調查的事情不能要求官員作證詞(反正就是一貫的道理,說謊無罪)(5)針對調查的事情,如果法院或其他獨立機關開始調查後,立法院就要停止調查(6)如果司法單位把資料收走,行政機關說明理由後可以不提供正本,但要提供複本(看到這裡我稍稍有開心一下)(7)對拒絕、拖延、不提供資料的對象,跟上面質詢的規定一樣,不可以送給監察院評估懲戒,也不可以罰鍰(8)被調查的人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告知理由後,不經主席同意,拒絕證言,並且可以不經主席同意偕律師出席5. 聽證會(1)政府人員可以提出請假理由不出席(跟質詢的第四項一樣,這個理由非常寬鬆)(大法官認為行政、立法互動模式是在責任政治的前提下,並非法律責任)(2)民間人士可以基於言論自由不出席(大概就是假單理由空白也可以請假的意思,稍微比上面寬鬆了一點,呵)(3)和調查委員會一樣可以不經同意由律師陪同(4)不配合聽證程序、虛偽陳述都不可以罰(雖然叫做「聽證會」,但從剛剛的脈絡一路下來,也是預料中的事)6. 其他(1)大法官認證立法程序公開透明,表決方式和運作是立法院內部自律的範圍,沒有重大明顯瑕疵(柯建銘聽到這裡應該會很不爽,藍白怎麼可能沒有黑箱,都只有舉手,沒有按表決器耶!)(至於立法院如何規範自己的運作方式其他人不應該干涉是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十幾年前的主張)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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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民進黨這八年提了多少大法官就知道這個結果不意外
2024年10月25日 立法局成立日
原本有個機會可以讓台灣官員不要說謊、會有刑責而非狗屁政治責任。
民進黨毀了他。
過去民進黨追求的、包括財劃法。
全部都因為自己執政後、拒絕改革。
很噁心的政黨及其支持者。
每次都玩時空背景不同這套,玩了這麼多手段、玩到失去公信力。
團結的台灣都不一定擋得了中共了、何況一個把台灣玩爛的民進黨。
總結白話的說,法為無物
經歷過長時間的公聽 開會 並且徹夜排隊 加班表決 數百人對抗曲高數票通過的法案被幾個無民意基礎事實的大法官推翻 真可笑 真悲哀
建議去年有資料說不清的,預算直接砍光或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