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撞全責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一項第二款有提到: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如果沒停下來,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以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但台灣駕駛人要嘛不知道有這項規則,要嘛知道了也不會理會,因為警察幾乎不抓。
回到妳的問題,前車看到閃爍紅燈並停在停止線前讓別人先過是完全符合法規的,至於要不要變換車道是他的自由,但如果他變換車道出車禍會變成他的錯,所以前車選擇停車再開是最佳的選擇。
至於後車追撞,在這情況下當然是後車的錯,因為在前車遇到閃爍紅燈停下時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撞上導致事故發生。
台灣的駕駛人已經是劣幣逐良幣的狀態,多數駕駛都不遵守規則,已經形成了多年來的「默契」,儘管很多默契是違規的,但大家都覺得這樣才對。
剛拿到駕照的人一上路就學習或者被迫學習這套默契,久了就沒人知道什麼才是對的。
解方是大幅提高駕照考驗的標準、嚴格的回訓制度和限縮汽機車數量,但敢提出這些的立委或官員基本沒有,因為沒人敢得罪廣大的違規駕駛票源,或者很多立委和官員本身也是違規駕駛。
台灣交通已經沒救了,出車禍是日常,沒死是萬幸。
一、停下來的原因是?二,停多久?